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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0年03月30日

 

池教计〔2007251
 
关于印发《池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池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中职学生资助这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池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抄送:市财政局。
池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皖政【2007】7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的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两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三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做好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在组织认定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农村(包括县镇)与城市之间指标不能相互调剂。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各中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市、县(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主要资助受理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同时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份,各中职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每年10月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最迟不超过10月底发放到位。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县(市、区)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于8月底前,将分配名额和资金预算(含本级预算安排)落实到所属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3)于9月20日前报至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审批;9月底之前,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向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于11月底前报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在线填报,同时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制度。市里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信息统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审核本校上报的所有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市、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本级所辖学校及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统计报表,特别是有关报表间的数据钩稽关系,确保汇总数据准确无误。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一卡通),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加强宣传,加大举报投诉查处力度。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细致解释国家资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户喻晓、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对社会长期公布。精心组织,努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扎实实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分工协作,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和监管,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学生资助的审核认定、信息数据统计的汇总上报、资助政策的宣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监管等。
第十四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1--2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