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0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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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大救助委[2004]1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会委:
现将《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困大学生救助工作,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立即成立工作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切实把特困大学生救助这一实事办实、办好。
附件:《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困大学生救助基金管委会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抄送: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
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池州籍当年新入学的家庭特困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均已亡故,学生本人无特殊的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池州籍在校本科大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上学或继续完成学业者。
第三条 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审核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区)审核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和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救助基金,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汇总,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八月十日。
第五条 池州籍在校本科大学生从原户口所在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填写后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汇总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基金管委会。该项救助每年暑假期间申报一次,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三十日。
第六条 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抽查核实,然后提出救助对象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生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村张榜公布五天后,提交市救助基金管委会讨论。资助对象确定后,通知县(区)审核办公室,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第七条 受助的新入学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受助的在校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开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资助款也可由家长凭上述证件代为领取。
第八条 同一个申请救助对象,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基金。
第九条 救助基金原则上金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生。救助基金申报指标按本科达线人数分配到县(区)(县、区不得将指标再分配),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限额上报。任何地方不得放宽救助条件和标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救助对象,超出指标限额的转下年度救助。经核查条件不符的申报对象予以取消,空余的指标调剂使用。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可根据县(区)实际进行指标调控。
第十条 《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区)审核办公室和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各二份。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由市救助基金管委会负责管理使用,市财政部门设立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监督,并为资助款发放提供方便。市审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救助基金会、捐赠方、新闻媒体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救助基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救助失实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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