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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困大学生救助各工作机构职责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0年03月30日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困大学生救助
各工作机构职责
 
    1、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副乡(镇)长(主任)分管家庭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并责任到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查把关工作,对每一名申请救助对象都应上门入户调查,确保申请对象真实并符合救助条件。
    2、乡(镇)政府(办事处)经调查了解后,应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申报对象。
    3、乡(镇)政府(办事处)作为申报单位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汇总集中向县(区)审核办公室申报。
    4、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审核办公室]。成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5、县(区)审核办公室作为审核单位负责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6、县(区)审核办公室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或通过学校、乡(镇)、村等向广大学生广泛宣传《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使每一位学生都了解申请救助的条件和步骤。
    7、县(区)审核办公室向申请救助对象提供《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并负责指导其按要求正确填写《申请表》。
    8、县(区)审核办公室在收到申报单位汇总上报的申请后,要对照条件,逐一进行审核,要实地抽查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申请救助对象,对有疑点或不清楚的要重点核查,确保将特别困难的学生纳入救助范围。
    9、县(区)审核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应召开审核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逐一研究确定正式上报名单。
    10、市救助基金会下达的指标限额,只是一个限制范围。县(区)审核办公室不应将其作为指标数向下再进行分解,而应由县(区)审核办公室将申请救助对象控制在指标限额内集中向上申报。
    11、县(区)审核办公室负责将受助申请人情况在其住地进行公示,并将市救助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救助对象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12、县(区)审核办公室从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救助款领回,通知被确定的受助者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学生证原件和二份复印件,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领取资助款,也可由家长凭上述证件代为领取。
   13、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重点做好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查、救助款发放、申请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
    14、各工作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做好大学生救助各项工作。由于申报和审核单位工作失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获得救助或者故意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救助的,由申报和审核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救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