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0年春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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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0年0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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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发电
发往:见报头 签批:
盖章:
发电单位:池州市教育局 签批盖章:高彩琴
等级: 池教明电〔2010〕8号 池机发 号
关于加强2010年春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处,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市直有关学校:
2010年春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继续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2009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池价费[2009]59号)和《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池价费[2009]58号)中的收费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学期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乱收费。各学校收费后要及时开具合规的收费票据。
二、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各收费单位要在校园醒目位置长期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教育收费投诉电话。同时,要利用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示,切实做到阳光收费。
三、要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教辅资料、作业本、非义务教育学生体检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统一。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强制统一收取。
四、要强化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收费工作,加大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学校乱收费问题的反弹。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坚持学校乱收费投诉月或季通报制度,并将学校收费作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要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举报案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学校乱收费查处公开承诺制,及时查处学校乱收费案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六、此通知精神各地要迅速传达到各学校。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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