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紧急通知 |
|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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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教办〔2011〕406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九华山经济社会发展处,开发区政治处,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落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紧急通知》(皖教秘思政[201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
二、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五落实一严格”要求,继续认真抓好自备和租用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抓好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校车安全情况的再排查再整治再督查。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中心学校要立即会同当地公安交警大队或中队等部门,对校车安全状况和驾驶员资格条件进行再审查。凡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和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的驾驶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停运、停驶。
四、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动协调、协同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落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紧急通知
皖教秘思政[2011]72号
各市教育局, 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
12月12日傍晚,江苏省徐州丰县首羡镇发生一起接送小学生车辆侧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此次事故再次敲响了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警钟。现就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落实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有校车的学校要与其校(园)长签订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各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切实承担起学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切实落实自有校车和租用校车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要落实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租用车辆,并一定要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出租单位、驾驶员和租用单位的各项安全责任。
三要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员责任。建立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资质审核与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校车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违规驾驶行为。驾驶员接送完毕收车锁门前要查验车内学生幼儿下车情况。
四要落实跟车人员责任。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车辆都必须有专人跟车,跟车人员要对学生幼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以及与接送家长和班级教师做好对接。
五要落实学生家长的责任。学校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家长的安全监护责任,劝导家长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同时监督和教育孩子不乘坐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防范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并通过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校讯通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提醒家长和学生注意离校、返校和假期期间的交通安全。
六要严格执行校车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校车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继续加强对校车安全工作隐患排查;重点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安全情况加强督查,并与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营运车辆的监管,切实改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建立健全辖区校车安全工作台帐,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考核。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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