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来源: 阅读次数: 添加日期:2011年09月13日 | |||
|
关于印发《池州市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池州市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落实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政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教财〔2010〕3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和普通高中学校校内资助。 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的形式主要有: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经费是指高中阶段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中职学校按5%、普通高中按3%-5%比例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专项经费。高中阶段学校的校内资助经费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
三、高中阶段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择校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四、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教育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足额编报。
五、为保证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经费及时足额提取,市、县(区)财政或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资助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生资助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校内资助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足额提取校内资助经费的学校,直接从有关财政专户计提该校校内资助经费,拨入同级学生资助款账户。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学校校内资助经费计提通知单。
六、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按照学生申请、班级和学校评定、资助对象校内公示、资助款发放等程序组织实施。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资助面等因素确定。校内资助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七、加强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各高中阶段学校认真制定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规范管理使用程序。要严格界定学生管理工作经费和贫困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不得只提取不使用,也不得提取多、使用少。
八、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校内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于没有足额提取或虽提取但没有实际使用,或以学生管理工作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的学校,要责令其纠正,并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拒不纠正的,视为资助政策不落实,可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控制招生范围等措施,考核评估时予以一票否决。
九、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起实施。
池州市教育局 池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经费计提通知单
|